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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检验机构被罚!

今天上午,杭州市质监局召开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前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家检验机构被罚。

2018年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大典型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

案情摘要

处理结果

1

浙江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空气净化器案

浙江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合格项目为:结构项目、噪声项目。根据调查,该公司共计生产不合格空气净化器18台,销售价格为2415.39元/台,货值43477.02元,销售18台,获得违法所得21306.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空气净化器,并给予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5217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306.78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73476.78元。

2

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用钢构件(钢梁)案

杭州阳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两批不同规格的建筑用钢构件(钢梁)共计46件,经检验,为不合格品。根据调查,该两批建筑用钢构件(钢梁)合计过磅总重13.341吨,总计货值金额7310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用钢构件(钢梁),并给予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3109元。

3

桐庐汇融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的偏差超过规定案

2018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桐庐汇融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发现满瓶待售的YSP-15型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151瓶,皮重(空瓶)为16.5Kg。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50瓶进行称量,实测平均净含量为14.1324Kg,不符标称净含量14.5Kg。现场查获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151瓶,货值共计18875元。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4

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暖奶器案

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南通百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K-NNQ002暖奶器,该批暖奶器未取得3c认证证书。该公司共计销售该批暖奶器966台,销售金额为86078.85元,违法所得5804.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804.53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55804.53元。
    

5

杭州汇家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出厂、销售列入目录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杭州汇家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镜前灯强制认证的情况下,将采购的共250只镜前灯拆箱,用自制的包装盒进行单只包装,重新编制型号为B793009,且在包装盒上标注百德嘉的商标及杭州百德嘉厨卫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至查获之日止已在天猫网店销售上述镜前灯189只,货值共计23702元,违法所得5262.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262.47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175262.47元。

6

杭州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杭州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杭环检第180415801号),其检测过程不符合HJ707-2014《环境噪声检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和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要求。

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0000元;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000元;

罚没总计人民币70000元。

7

杭州安邦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检验报告案

当事人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为宁瑞宝,其授权签字范围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附表序号第1-6项。执法人员发现由丁瑞宝签署的检验报告内容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附表序号第7-16项,超出其授权签字范围。当事人的出具涉案检验报告共180份,收取上述超范围签署的检验报告合计费用22160元。

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16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37160元。

8

爱沃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危化气雾罐案

爱沃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了共计547552只“家丽宝180+20打火机”铁质气雾罐,销售了529804只,尚余库存17748只,合计货值金额30115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打火机铁质气雾罐17748只;

2.处罚款人民币301200元。

9

浙江交投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超期未检)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案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交投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在使用中的立体停车库检查中发现,13台2层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合格证显示下次检验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11月,其明显超出定期检验周期而未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过定期检验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给予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8000元。

10

杭州禾安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案

杭州禾安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对杭州梅花楼物业服务中心的12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修保养。经查,该公司缺少上述应进行的13次半月维保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
罚没合计702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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